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姓名权虽然是典型的精神性人格权,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开放、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姓名权被商业化使用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尤其是特定领域名人的姓名,除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财产价值之外,通过许可他人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也会提升一定的价值,产生经济利益。
在实践中,姓名利益的商业化运用,商事交易中广泛存在的代理行为,权利主体利益的进一步全面保护,都需要从立法上对“许可使用”加以规定。因此,民法典在对姓名权的规定中增加了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内容,使其内容更加完善。这一规定也是对姓名利益与主体适当分离的现象在立法上的肯定与认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时,本人与使用人都应当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交易习惯的前提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问:我的笔名、网名也受法律保护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发展,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未经允许非法利用有影响力的知名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利益。因而对姓名、名称的这些衍生概念予以保护尤为必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在法律适用和保护上给予了与姓名权和名称权同等的保护权。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保护的前提是:这些衍生概念必须与某一特定的人或企业建立起稳定的对应联系,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对于非法使用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行为认定侵权的标准,核心依据就是这种使用是否造成公众对其背后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