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介绍,2013年下半年,中冶山东局收购新疆哈密市某矿业公司过程中,合同明确规定了付款条件。在该公司某处铁矿未办理土地证的情况下,邵先敏在收受魏某30万元现金后,就决定与魏某签订补充协议,修改付款条件,在不具备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支付了200万元转让款。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魏某不仅送给了邵先敏30万元,还送给时任中冶山东局开发部主任杨某30万元。完成收购后,杨某担任了该矿业公司负责人。2017年8月,杨某因犯受贿罪,被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而邵先敏第三笔受贿指控,正是来源于杨某。庭审现场出示的杨某证言显示,其曾送给邵先敏1万元购物卡,“为了感谢他任命我当哈密市某矿业公司董事长”。
十几页的悔过书
“随着职位的升高,自己的思想防线开始逐渐溃败,从收几万元、十几万元,到后来收上百万元……”办案人员介绍,邵先敏到案后不久,就写下十几页长的悔过书,剖析了自己蜕变的思想根源。
2016年10月中旬,作为邵先敏部属的杨某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邵先敏得知这一消息后,十分害怕自己受贿的问题暴露,变得“整天提心吊胆的”。
因自己将原有受贿款用于他处,邵先敏甚至找到朋友借款,才凑齐200万元,连同存放在家里的2000克黄金,于2016年10月底的一天,专门从济南赶到烟台,将受贿财物归还给了行贿人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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