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小学在该阶段规定时间内,在报名该校的儿童中自主录取。招生学校应将录取名单和剩余招生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录取学生家长。招生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小学和未被所报民办小学录取的儿童,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双向选择,由招生学校补录取。
2.第二阶段录取
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儿童,自动进入公办小学第二阶段招生程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小学根据儿童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第一阶段未录取的儿童进行分类排序,其中报名民办小学的儿童,按照“同类排序靠后”的原则,排在同类别报名公办小学的儿童之后。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小学根据排序结果统筹安排入学。录取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录取学生父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
(二)加强资源保障。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区域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的动态变化,提前研判入学需求,不断优化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三)加强信息公开。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招生计划、报名方式、录取办法、录取结果等招生入学信息。
(四)加强招生规范。坚持公办学校“零择校”政策,公办小学严格按学区就近入学;原则上民办小学应在本地招生;民办小学要严格按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信息对接到“浙江省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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