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养犬行为。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每只犬第一年收取管理费五百元,从第二年起收取一百元。
《条例》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2米;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等。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城乡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