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1月1日电/据大公报报道,去年8月31日港岛区发生暴动,七人被控于湾仔及铜锣湾一带参与暴动,昨日区域法院法官颁判词裁定,七人暴动罪名均不成立。事件在网上引发争议,有法律界人士直言判词有失偏颇。
案发于去年8月31日,湾仔等多区有人堵路及纵火,有人在轩尼诗道焚烧路障。七名20至27岁的被告,包括余德颖、莫嘉晴、赖姵岐、锺嘉能、龚梓舜、简家康及梁雁彬,被控在湾仔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参与暴动。
官指带防护装备“见证历史”
法官沈小民昨颁下书面判词称,控方的主要依据是各人被捕地点,穿黑衣,多数人戴口罩、手套等装备。但警方拘捕时,非法集结引申的暴动已结束,不能排除被告刚到来,未及参与暴动便被捕。他亦称,当晚虽有暴力场面,但无严重人命伤亡,对某些人而言,或许是难得的历史时刻,不排除有人希望亲身见证。有关人士若不希望被误以为是暴动者而遮盖容貌,是可以理解;他们明白不能保证不会遇到暴力场面,故带备防护装备亦无可厚非。
对于被告锺嘉能及龚梓舜被捕前逃跑,沈小民称,控方不能证明逃跑的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有可能是有其他原因,例如响应警方警告而离开。至于龚梓舜同时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管有汽油弹及伸缩棍。沈小民认为,警长描述事件的经过与影片未能脗合,控方亦无独立证据显示这些武器的来源,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于控方提出暴动罪不成立,考虑用非法集结罪作为交替控罪。但沈小民认为逻辑上说不通,因为按控方案情,被告被捕时,原先的非法集结已发展成暴动,既然法庭认为他们无参与暴动,亦不可能达至参与非法集结的结论。
本身是律师的全国政协委员简松年形容有关判词“似是而非”,因为当时是暴动场合,有环境证供可令人合理怀疑被告到现场的动机,应该要求被告解释事件的前文后理,而非想理由帮其开脱,例如到场是为了见证历史时刻的说法,便很难让人信服。他形容判词应像硬币一样“有公亦有字”,顾及双方面证供,而不是一面倒,否则最终得出的结论便会有失偏颇。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佩帆质疑,正常人家中会否认为8.31暴动是一个历史时刻?还是说,这暴露了沈官认为这是历史时刻?
律政司回覆查询时表示,正研究法官的判决理据和主控官的报告,然后决定是否需要跟进。对于同案中的社工陈虹秀早前获撤销暴动控罪,律政司表示,已经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