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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要充分尊重农村特点
http://www.CRNTT.com   2019-04-11 08:21:42


  中评社北京4月11日电/乡村治,天下安。从遏制天价彩礼到惩处小官大贪,有关乡村治理的新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不久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要尊重农村特点,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自治消化矛盾,以法治定分止争,以德治春风化雨。

  长期以来,乡村治理滞后于乡村发展,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村民参与度不足,部分农村“一管就僵、一放就乱”;农民利益诉求和表达方式多元化,村民间利益冲突的风险在上升;在一些地方,宗族势力对乡村治理干扰严重;“空心村”“三留守”问题日益突出;等等。

  可见,当前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在乡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经济因素,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社会保障水平不高;二是主观因素,乡土社会的地缘性逐渐减弱,传统的乡村精神部分解体,农民自主选择行为空间扩展;三是人口因素,农村人口流动加剧、结构失衡,有不少“人口净流出村”、也有“人口爆炸村”,农民出现分化。

  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原本封闭的乡村全面走向开放,乡村治理对象从单一的农民主体转向开放的城乡公民混合体。可以预期,乡村需要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城乡在部分治理手段上会逐渐趋同。但与城市社会不同,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乡村治理要充分尊重农村的特点,多种治理方式相结合,要以自治激发民主活力,以法治推进现代治理,以德治引导文明乡风。

  自治是核心。农民是乡村的主人。乡村治理体系与城市治理体系的区别,在于乡村治理是集体经济制度与村民自治制度相互交织下的治理。在“村”这样的公共空间里,公共事务多数是一些细小事物。虽说是“细小”,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轻视不得。正因为“细小”,发挥村民自治的优势就很重要。当前,一事一议、小微权力清单、村民说事等村民自治模式值得推广。

  法治是保障。农村社会的法治氛围较城市有很大差距,不少农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缺乏法治观念,遇到问题时很少想到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甚至一些村干部也没有以法治思维开展工作的自觉。未来乡村治理中,自治的事项会逐步减少,适用法治的事项会增多,自治要以法治为前提。因此,要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采取适合农民“口味”的普法方式特别重要。要通过培育市场契约精神,来规范农民的经济行为。

  德治是基础。尽管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很多传统依然延续,“礼俗”力量在维系村落秩序方面不可替代。在费孝通写出《江村经济》的江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等有资历名望的群体,已广泛参与到村庄治理中来。现在一些农村存在的天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问题,也需要发挥乡风民风力量,用村规民约来化解。与自治和法治相比,德治更能降低农村社会的运行成本,今后要加以重视。

  需要强调的是,乡村治理要加强党的领导。目前,全国有128万个农村基层党组织、3500万名农村党员,这是乡村善治最坚实的基础。应当说,农村的许多社会问题都归到“散”字,农民缺乏凝聚力,缺少利益纽带和情感纽带。坚持党管农村、夯实基层组织是应对“散”字的良方。当前,农村正在决战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基层党组织要在这些重大任务中发挥领导作用。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乔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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