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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国安法具最高法律效力
http://www.CRNTT.com   2020-06-12 11:10:32


  中评社北京6月12日电/国安法具最高法律效力

  来源:大公报 作者:郑国杰 香港执业律师、北京大学宪法学博士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极高票数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但是,仍有为数不少的香港居民对“决定”的法律地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忧虑。

  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的授权制定与香港特区有关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构建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两者相互结合就成为港区国安法。并以基本法第18条的机制,将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公布实施。

  “决定”是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与基本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性法律,都同属一个级别,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两者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构通过。

  笔者认为,港区国安法和基本法是不会有任何抵触的情况出现。即使真的有出现抵触的情况,由于港区国安法与基本法都是同属一个级别的全国性法律,按照专门性法律法规优先于一般性法律法规的原则,港区国安法应优先于基本法。

  至于港区国安法和基本法的解释权方面,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港区国安法和基本法的解释权都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法有关保障国家安全的条款必定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毫无疑问,国家安全事务从本质上就是中央统一管理的事务,因此,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本来就属于中央事权,这是由于中央对维护全国范围内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的和最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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