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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油苯骈芘超标 石崇良:台糖没通报义务
http://www.CRNTT.com   2026-08-05 12:14:22
台“卫生福利部”长石崇良接受质询。(中评社 张颖齐摄)
  中评社台北8月5日电(记者 张颖齐)台湾中联致癌油事件延烧一个月,检调揭露台糖公司早在5月就发现中联油脂的粗油苯骈芘超标,引发外界质疑台糖为何未通报?台“卫生福利部”长石崇良5日表示,现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范的通报义务,适用于已有法定标准的食品,并不包括原料或半成品,因此依现行法令,台糖并无通报义务。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5日邀请台“卫生福利部”长石崇良、“行政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许辅、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东霖等就“从致癌油事件发展迄今,中央一味‘盖牌、吃案、当门神’有关行政究责之重做完整调查报告(含台糖失职、食安警讯断链责任、团体诉讼求偿进度)及未来如何确保安全无虞的国军团膳、学生营养午餐”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轮值召委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卢县一。

  石崇良表示,社会大众期待食品安全采取最高标准,只要发现疑虑就立即通报,这样的期待可以理解,但行政机关仍须依法行政。

  石崇良指出,依现行食安法规定,通报义务主要针对已订有食品安全标准且供食用的产品;此次涉及的是黄豆脱胶粗油,属制程中的原料或半成品,目前法规并未订定安全标准,因此依法不属强制通报范围。
 
  蔡东霖则报告,该批不合格黄豆粗油自始至终并非台糖所有,也未运送至台糖厂区,而是由福懋公司委托中联油脂供应,属制造大豆沙拉油的原料,并非食安法所称的食品“产品”。

  蔡东霖指出,依食安法第7条第5项规定,食品业者须于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立即停止制造、加工、贩售、办理回收并通报主管机关;本案台糖已拒绝收受该批原料,也未进行制造、加工或贩售,自然不符合回收及通报要件,因此并无违反法定通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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