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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学解读居住证:“一国两制”的新发展
http://www.CRNTT.com   2018-09-09 00:12:47


首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发展法律论坛在深圳开幕(中评社 张心怡摄)
   
  第三,全面系统的顶层设计。以往惠及港澳台的政策多为经济领域或某些产业、专业、服务业方面的合作优惠政策,直接针对普罗大众的政策较少,以往的政策多为某一中央部门或者某一省市自行做出的政策,这些政策内容比较单一性、地域性,往往只能解决港澳台居民在某一领域的问题,而不能全面切实解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生活、学习、就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而《办法》从全方位的角度考量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的实际需要,并以中央政府的名义,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推动各地公共服务和行政体制推出适合港澳台居民在内地需要的各种措施,这是一种顶层设计的思路。

  第四,体现了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先聚焦解决港澳同胞普遍关注、影响面较大的诉求,预留未来发展完善的空间。《办法》抓住关键问题,解决普遍诉求。比如,《办法》针对以往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参与社会事务遭遇的种种不方便之处主要在于身份问题。如果不彻底解决港澳台居民的合适身份,即使再出台多少个惠及港澳台的措施也是无济于事的。《办法》在总结多个惠及港澳台措施实施效果基础上,抓住核心问题,把港澳台居民从作为统战对象的“同胞”和作为管理对象的“境外人士”,变成真正意义的、享有国民权利和义务的“中国公民”,这是一个很大的可操作性的进步,切中了港澳台居民在内地不便之处的核心要害。

  第五,《办法》体现了鲜明的权利保障、便民利民的特色。《办法》首先明确明确了制定宗旨,即便利原则和保障合法权益原则。其次,《办法》规定了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享有3项权利、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的政策措施。根据《办法》,港澳台居民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这是以往优惠政策所不及的重要权利。再次,尽管《办法》第十二条名义上只列举了港澳台居民持居住证有3项权利,但综观整个《办法》的文本,实际上,港澳台居民持居住证后在理论上可拥有与身份认证有关的系列权利,如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就医权、接受法律援助权、参与职业考试权等等。
 
  第六,《办法》将对海峡两岸交流以及内地与港澳的交流带来许多积极的影响。一是《办法》将更有力地的推动海峡两岸交流。《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台湾居民身份认证问题的解决,为《惠台31条》保驾护航。二是《办法》将更好地助推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居住证的推出,是一项办好事、办实事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港澳与内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为港澳居民带来实实在在的福祉和便利。三是《办法》将帮助港澳台居民更加便捷地参与内地事务。四是将吸引更多的港澳台人才到内地发展。

  邹平学亦对《办法》提出几点期待:一是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快出台落地配套政策,按照权利增量原则,尽可能扩大适用范围。《办法》第二十条允许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细则,这是作为一种类似“兜底条款”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使用范围的扩大提供依据。随着港澳与内地交流合作的日益深化,类似的支持港澳、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会陆续出台,有些政策措施也可以在港澳居民工作、生活比较多的地方,比如说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所以,下一步各地各部门还可以根据“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只要是有利于“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有利于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有利于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有利于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都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来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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