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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出台58条深化与台湾交流合作措施
http://www.CRNTT.com   2018-11-06 16:25:35


 
  36.发挥天台济公故里海峡两岸交流基地作用,不断丰富内涵,支持两岸共同弘扬济公文化,办好中华济公文化节。(市台办、天台县负责)

  37.推进大陈岛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建设,办好大陈乡情文化节,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大陈岛旅游、民宿等开发,享受大陈岛开发的相应政策。(台州大陈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市台办、椒江区负责)

  38.支持两岸共同推进卫温船队远航台湾史料和历史遗迹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相关主题纪念活动和各种文艺形式的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文广新局、市文联、椒江区负责)

  三、就业创业方面

  39.鼓励和支持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以及台州市“500精英计划”等。新入选的“500精英计划”A类、B类、C类创业人才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资助。相关资格条件中对海外学习经历、海外工作经历有特别要求的,台湾地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可参照适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负责)

  40.台湾专业人才在台州就业创业,符合国家、浙江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可同等享受台州支持本地人才培养和引进海外人才的有关政策。对入选《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高级及以上人才的台湾同胞,按规定享受房票补贴、人才公寓、医疗保健等各类待遇。(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41.鼓励台湾同胞在台州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市人力社保局、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42.毕业3年内的台湾大学生到台州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就业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可在毕业起3年内按规定给予350-600元/月的就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台湾大学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长3年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43.鼓励和支持台州就业见习基地吸纳台湾大学生见习,见习基地应为其发放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综合商业保险或经批准参加的工伤保险。(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44.鼓励和支持初创3年内的台湾大学生等创业者,在台州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企业,在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租用场地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4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取得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台州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计委负责)

  46.支持取得相关从业资格的台湾同胞来台州从事证券、期货、基金等方面的工作。(市金融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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