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披露,近年来,河南省本科录取不报到考生人数逐年增加,不仅造成招生名额浪费,也影响了一些高校对河南省招生计划的投放。作为全国高考考生竞争最激烈的省份之一,2018年,河南省首次明确了对违背志愿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2018年7月,河南省招办相关负责人对媒体称,2018年录取后不入学实际就读等造成招生计划浪费的,2019年报名参加高考将限制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量,在实行平行志愿的各批次,仅允许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不超过两个;另外,考生失信事实将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在普通高招录取中向高校提供,高校作为对考生品德衡量的依据,可以拒绝录取失信考生。
河南省的这一措施出台后曾引起过热议。赞成者认为,出台这种惩罚措施,能够有效遏制学生失信情况的发生,可以倒逼学生认真填报志愿,对自己填报的志愿更加负责;反对者则认为,录不录是学校的权利,读不读则是学生的自由,无可厚非。
那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又是如何看待这种“录而不读”行为呢?记者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专家。
据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介绍,我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对高校新生这种“录而不读”行为还没有相关制约条款。
“‘录而不读’原因诸多,虽然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但这种行为不仅危害到高校的招生秩序,还会造成高校教育资源的浪费,应该引起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黄捷对记者说。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