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情况是,对于有些恶性犯罪而言,受到暴力摧残的受害者,严重伤残不能自理、不堪面对,他们之后的生命里充满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犯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量刑幅度都是相同的,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也说明,将低龄未成年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也一幷纳入追究刑责范围,具有合理性。
当然,这种扩大追责刑责范围的做法,幷不等于“完全放手”。沿袭二审稿的立法思路,犯罪主体,被限制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追责范围,限制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种罪名”,后果也限定于“致人死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司法程序,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由此,有利于防止无序追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涉未成年人立法,当宽容而不纵容。低龄未成年人“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拟追刑责”,刑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步大修,是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人本和法治精神的体现。(来源: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