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条立法从2003年以来一直处于受阻状态,香港社会对于这一立法的争议至今尚未完全消除,特区政府在推动立法的过程中始终阻力不断,23条立法迟迟不能落地。此次人大立法是国家行使管治香港宪制权力,非但不会影响,更不会削弱香港高度自治权。相反,人大立法为香港本地立法提供了空间,反而有助巩固和落实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国安法》将不同于也不会涵盖《基本法》第23条立法,有望在23条立法完成后,双轨运转,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属于中央事权,此次人大授权其常委会立法维护香港国安,是行使中央管治香港的宪制权力,不会也不可能取代香港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之所以需要“香港自行立法”,是对“一国两制”原则的遵循,也是出于内地和香港分属不同法系的考虑。在全国性法律具有整体适用性的大前提下,具体实施如罚则、刑责,大陆法和普通法两种法系的差异,“涉港国安法”的细则须以本地立法方式进行,避免法律歧义,造成执法困难。因此“涉港国安法”必须贯彻、坚守、体现“一国两制”原则,既需要结合香港的具体情况、结合国家安全与“一国”的需要,也需要符合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市民日常的权利与义务。
长久以来,香港与内地就“一国两制”的理解有着一定差异。香港因其历史遭遇和发展轨迹而产生了与内地不同的价值取向,这使得“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法律实践未免会产生一些实际矛盾和冲突。然而局限在单一立场的框架内去思考如何行动,从根本上是对“一国两制”的损害,事实证明对香港和国家的安全稳定产生了巨大威胁。正如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不可偏废,是“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和实践不走样、不变形的前提。
就地区而言,根据对香港市民对国家安全的民意调查显示,约65.7%的被访者认为国家安全与切身利益相关,也有60.1%的被访者同意有法例能够更好地保障国家安全。可以看出,有相当一部分人有很高的国家安全意识,并且支持为国家安全立法。不过,由于目前特区政府及建制派政治能量不足,港人对国家受到外来安全威胁的认识不足,在启动立法上没有太强的迫切感。
十九届四中全会从13个方面系统总结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着优势,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一国两制”,这表明了中央对维持“一国两制”的决心。在国家建构的层面上,内地有义务引领香港创造共同的价值观与信念,在国际化的道路上,希望内地和香港能齐头并进。涉港国安法的颁布和实施虽然提早结束了香港无国家安全法的现状,但立法后如何保证香港早日完成自行立法,如何体现“一国两制”的初衷,还需要中央与特区政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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