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管理规范,就是举债融资要依法依规,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一方面,各级政府的举债融资行为,都要严格遵循预算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范,不能无序而行,不得逾越举债程序而违法违规举债。另一方面,要实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将举债融资控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除此之外,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所谓责任清晰,就是要明晰因政府举债融资而产生的相关责任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一方面,要坚持谁举债、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将债务资金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的责任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建立从发行、使用到付息、偿还的考核问责机制。
所谓公开透明,就是要严控地方隐性债务,将所有政府债务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视野。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要通过强化债务管理,实行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债务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
所谓风险可控,就是要坚持举债同偿债能力相匹配,严格防控国家财政风险。要坚持审慎决策,始终从长期大势认识形势,保持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把风险关进笼子。要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避免财政风险延伸出金融风险、社会治理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文章强调,作为现代财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当然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
针对现行税收制度格局的突出问题,《意见》作出部署,旨在构建的现代税收制度格局,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于税收制度结构优化与中央和地方税源及其管理权限分配这两个关键点上。
现代税收职能的实现,无疑要以相对均衡的税收收入结构和税收来源结构为前提,让每一项税收职能均可获得与其相对称的税种支撑。要针对现行税制体系间接税比重相对较高、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的短板,通过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优化税收收入结构。要针对现行税制体系企业税收来源相对偏高,个人税收来源相对偏低的短板,通过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优化税收来源结构。
现代税收职能的实现,还要以中央和地方之间税收来源及其管理权限的合理划分为前提,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要通过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增加地方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税种的选择空间。要通过健全地方税体系,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落到实处,为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奠定坚实的地方税及其管理权配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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