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邵先敏最早的一笔受贿,发生时间是在2010年。受贿款来自中冶山东局原副局长曹某。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时任中冶山东局下属某公司总经理的曹某得知邵先敏回到烟台,便带了一些茶叶、酒等礼品和一个纸袋子来到邵先敏家,简单聊了几句就走了。邵先敏打开纸袋一看,里面是5万元现金。
“多年来,工作中我一直跟着邵先敏干,想依靠他实现个人职务更进一步,也多次向他表达想到局里来工作。”曹某证言称。果不其然,据邵先敏供述,他在工作中对曹某给予大力支持,对方送钱给自己,主要是想和自己处好关系,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提拔重用。
2012年底,邵先敏当上中冶山东局局长之后,进行了一次干部调整,曹某很快顺利晋升。到了2013年春节上班后的一天,曹某借给邵先敏拜晚年之机,又给邵先敏送来了5万元现金。邵先敏同样认为,曹某主要是感谢自己对他的推荐提拔。
邵先敏还供述,曹某虽然担任中冶山东局下属公司总经理,按照常理,提拔还轮不到他,正是由于自己的力荐,曹某才如愿以偿。
办案人员介绍,邵先敏和曹某之间的权钱交易就这样在看似平常的往来中无形滋长。
三笔受贿指控
庭审现场,检察机关对每笔犯罪指控,均进行了多媒体示证。邵先敏最大的一笔受贿是分两次收受同一行贿人200万元现金和2块各重1公斤的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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