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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互联网平台垄断
http://www.CRNTT.com   2019-06-26 08:08:39


 
  四是现有的监管手段、执法能力还跟不上,专业化执法队伍不强。互联网平台发展日新月异,对执法人员的素质、监管技术能力等都提出了很高要求。

  五是竞争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难理顺。现有的体制架构大多是条块化和属地化的,各部门条块分割的监管体制造成“政出多门”,部门之间协调不够,甚至存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标准要求等相抵触的现象。而互联网平台上商家的经营活动往往是跨领域、跨地区的,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的监管力量难以应对,传统的垂直监管模式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三)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能,简单采取“自由放任”或“一刀切式的干预”都是不合适的,应在鼓励其充分发展的同时,妥善解决新问题,应对新挑战。

  要从多个视角综合权衡反垄断目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数字经济平台市场的动态效率予以更多关注;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坚持以鼓励创新最大化为重要价值取向,充分考虑具体执法对产业创新生态的影响;从国际竞争的视角看待反垄断规制的成本和收益,摒弃不合时宜的理念。

  坚持适度规制、谦抑执法。应客观认识新兴互联网平台的“大”,慎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市场竞争而非单纯地保护竞争者,要警惕仓促干预或过度执法对市场良性竞争机制的影响。要及时查处严重损害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增强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同时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的公正透明。

  分类监管、精准施策,重点关注潜在危害大的反竞争行为。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功能属性的互联网平台,实施差别化监管。关注社会反响强烈、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有明显限制或排除竞争、造成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甚至威胁网络安全的行为。对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其行为有反竞争效果的平台,加大审查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对争议大的问题,不宜预设结论,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加强前瞻性研究和跟踪调研,进一步增强反垄断法的适用性,创新反垄断分析工具和执法手段。在生活服务消费、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领域加强执法调研,出台行业监管细则,调整反垄断审查申报门槛,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救济的有效性。还应及时吸收新的经济理论,针对新问题不断总结执法经验,将规制重点更多聚焦于潜在垄断行为的识别与效果评估。

  提升反垄断机构层级,加强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考虑提升反垄断机构的层级,扩大人员编制和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加强执法人才队伍建设。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熊鸿儒(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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