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日本政府从法律层面确定将遵守《波茨坦公告》相关条款
在苏联对日宣战及中国人民抗日武装力量和盟军的联合进攻下,日本陆军关东军主力很快被消灭。在苏联拒绝为日本做调停并对日本宣战后,日本转向要求瑞典与瑞士进行调停。日本政府以瑞士为媒介,于1945年8月10日向美国政府、英国政府、苏联政府、中国政府转达乞降的意愿,在“瑞士临时代办给美国国务卿的照会”中有如下表述:
“⋯⋯日本政府准备接受1945年7月26日由美国、英国以及中国政府,以及后来由苏联政府签字的在波茨坦发表的联合宣言中所列举的条款,但应取得如下谅解,即上述宣言并不包含任何有损于陛下作为至高统治者之特权的要求。”
1945年8月11日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在给瑞士临时代办关于中苏美英四国对日本乞降照会的复文中表示:
“8月10日之照会奉悉。
⋯⋯自投降之时刻起,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之权力,即须听从于盟国最高司令官,该司令官将采取其认为适当之步骤以实施投降条款。日本天皇必须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能签字于必需之投降条款,俾波茨坦宣言之规定能获实施,且须对日本一切陆海空当局以及彼等控制下之一切部队(不论其在何处)颁布命令使其停止积极活动,交出武器,此外并须发布盟国最高司令官在实施投降条款时所需之其他命令。”
日本天皇于1945年8月14日颁布投降诏书,表明接受中、美、英、苏四国的《波茨坦公告》:
“朕深鉴于世界之大势与帝国之现状,欲以非常之措置,收拾时局,兹告尔忠良之臣民。朕已命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接受其联合公告。⋯⋯”
1945年8月15日中午,日本明治天皇通过广播向全世界宣读了上述投降诏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