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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士修批“中选会”三大行政怠惰
http://www.CRNTT.com   2018-09-17 14:52:02


黄士修。(中评社 杨腾凯摄)
  中评社台北9月17日电(记者 杨腾凯)“以核养绿”公投发起人黄士修不满“中央选举委员会”拒收补件连署书,13日开始绝食抗议,至17日已绝食超过90小时。“中选会”16日发布2000字的新闻稿强调,法律未授权“第二次收件”或“补件”。黄士修17日也以1500字新闻稿反批“中选会”有三大行政怠惰,双方隔空叫阵、文攻,争议难落幕。

  黄士修点出的“中选会”三大行政怠惰包括:

  第一、无法清楚说明到底何时是公投绑大选的截止日期。

  第二、对于已知将发生的业务,毫无因应准备。

  第三、法学素养低落。

  黄士修新闻稿全文:

  【绝食,是为了对抗政府在选举上违法舞弊——敬覆“中央选举委员会”】

  以核养绿公投领衔人 黄士修

  各位好,我是黄士修,作为以核养绿公投领衔人,也是这次政府违法拒收连署书的受害者,目前正在“中选会”门口绝食抗议中。

  看到“中选会”13日对“以核养绿”公投第二次送件所发布的新闻稿,以及陈朝建副主委受访时的跳针回覆,在在显示正副主委已自甘沦为执政者的东厂领袖。在此,我必须要严正指出“中选会”违法滥权之处,两位身为法律学者的东厂正副领袖,也该回去重修行政法。

  陈朝建副主委说,依法没有再次收件的问题、对所有公投案一视同仁,却说不出他依的是什么法,哪一条法,只好用虚伪的公平性来搪塞。我们可以由一系列刻意的行政怠惰,看出“中选会”的独立地位已经荡然无存。

  “中选会”作为行政机关的第一个怠惰是:无法清楚说明到底何时是公投绑大选的截止日期。

  “中选会”对于公投绑大选的截止日应依照法令,依照现有流程与相关法令,绑年底大选的最后期限应该是9月14日。陈英钤主委却对这个公投绑大选的法定截止日期,不愿也不敢公开承认,即使底下公务员都与主委不同调。

  真实情况是,陈英钤三番两次透过媒体放话,甚至多次点名“以核养绿”公投,说“中选会”人手不足、作业时间不够、没预算,不断将截止期限提前。

  “中选会”作为行政机关的第二个怠惰是:对于已知将发生的业务,毫无因应准备。

  “中选会”始终无法说清楚相关的日期,所根据的理由居然是“中选会”人力不足。整个公投申请从提案阶段,至少已经超过两个月了。“中选会”居然还无法事先因应?

  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对于自己最重要的职掌业务,人手不足、作业时间不够、没预算,从来就不是理由。“财政部”有因为人手不足、作业时间不够、没预算就不查税吗?

  “中选会”作为行政机关的第三个怠惰是:法学素养低落。

  遍查《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法施行细则》,甚至《行政程序法》,都没有“只能点收一次”的条文。实务上,民众去户政机关、“外交部”领务局办事,或是去法院递交文件或书状,都是在截止期限内可随时再送件,从未听说有拒收情形。

  依照公投法,第二阶段连署期限有6个月。“以核养绿”公投是在6月底开始第二阶段连署,因此在12月底之前,随时可再送件。也就是说,无论绑不绑年底大选,“以核养绿”在9月13日第二次送件,“中选会”都无权拒收。

  “中选会”的堕落在,行政怠惰之余还理直气壮。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中选会”是如何硬拗。

  陈朝建跳针的公投法第13条,是在户政机关审查不足额之后,才通知提案人一个月内补件,约束的对象是“中选会”,不是公投领衔人。这条规定根本不适用于“以核养绿”第二次送件。

  行政程序法第6到第10条,乃是“宪法”保障之最小侵害性原则的体现。陈英钤受命打压“以核养绿”公投成案,屡屡违反“不得为差别待遇”、“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范围”等法律原则,并下令“中选会”官员否认媒体报道主委发言,更在记者面前公然指称媒体写假新闻。

  这就是我们负责主办年底大选和公投的“中选会”,甘为执政者爪牙的嘴脸。这个“中选会”,不但是执政者的爪牙,无所不用其极地打压人民权利,还扩权到法律审查和新闻审查,根本是极权政府的鹰犬机关。

  我从9月13日下午1点30分开始,在“中选会”门前,带着志工一张张辛苦签来的第二批联署书,现在已经绝食超过90小时。

  如果一个国家,需要人民用生命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收件,这个国家还能算是民主法治国家吗?如果一个年轻人,最后只能用肉身抵抗执政者的恶意,这个国家的未来还有希望吗?

  有这样公然违法舞弊的“中选会”,只要陈英钤还坐在主委的位子上,我们年底还需要投票吗?不如现在就直接宣布民进党候选人通通当选,当然,前提是要跟对派系。

  喔对了,我忘记因为年金改革,所以“中选会”根本找不到选务人员。那正好,真是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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