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2月13日电/网评:对明知故犯就须强化“惩罚性赔偿”
来源:东方网 作者:杨玉龙
食品安全无小事。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彰显司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严明态度。典型案例既为经营者依法划定了应该承担的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恶意及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将背负惩罚性赔偿;也是为消费者“撑腰”,鼓励选择合理方式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2月12日《经济日报》)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过,在具体消费实践中,经营者是否“明知”是主观状态,消费者很难证明;而在具体审判实践中也较难把握。如此,就很容易让“明知故犯”者逃脱法律制裁,如此不仅会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伤害,且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就对“明知”进行了界定,过保质期仍然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同时做出兜底性规定以免遗漏。这无疑更具可操作性。
上述不难发现,如此细致规定,一方面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码;另一方面也是在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际上,经营者如果依法行事,恪守诚信,定不会在“明知”上犯错误。而一些经营者往往就是存在侥幸心理,无视消费者权益,变着法子非法牟利,诸如过保质期仍然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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