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学校如何教育学生可谓全球性棘手问题。在美国,当学生出现作弊、抄袭、霸凌、胁迫、仇恨暴力、性暴力等恶劣行为时,教师可通过语言责备或剥夺某种特权等软性惩罚予以提醒,但校方则可通过停课、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等方式惩戒行为不端的学生。在日本,法律规定教师在必要时可以依据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明令禁止教师实施会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与身体侵害的体罚,政府甚至编排了一套“脾气管理”课程,以心理学角度辅导教职员们如何控制脾气。而在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这些规定,不论在哪个国家以何种方式,都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且不论哪种规则,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让学生得到良好的教育。
总而言之,明确教育惩戒,幷不等于鼓励教师惩罚学生,而是如同《规则》中所言:让教师们敢用、愿用、会用、慎用惩戒权,让学生‘心悦诚服’,从而实现“春风化雨”的育人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