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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上市公司造假毒瘤 要打好制度优先牌
http://www.CRNTT.com   2020-06-09 14:27:08


  中评社北京6月9日电/在日前举行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0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上,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再次“喊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

  笔者认为,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最重要的是“制度优先”,要有制度保障和制度约束。把丑话说在前头,一旦触犯制度规定就必须受到相应惩罚。

  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提出: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违反上述规范,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受到失信惩戒。具体罚则包括: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补上了制度短板,加大了震慑作用,同时,也让监管真正长上了锋利的“牙齿”,是打击上市公司造假的“利器”。

  制度保障和约束的另一个体现,是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此破冰之举有望解决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当然,目前还只是框架式的概括性规范,需要最高法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使这一制度尽快从“立起来”变为“用起来”。

  最高法日前表示,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为下一步完善相应的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最高法透露,准备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开发一个证券纠纷解决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一旦建立起来后,加上代表人诉讼制度,会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制度优势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更加高效、便捷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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