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平台治理体系的建议
加强平台责任主体制度建设。从规范平台以及提高平台治理能力角度出发,考虑设立平台责任评估指数,通过互联网平台领域的相互监督和行业自查、互查,加强平台自律和行业监管。充分发挥平台用户的反馈评价功能,调动平台用户对平台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打分。加快数字服务平台第三方信用机构建设,统一平台信用技术标准和认证流程,发布信用标识认证,让平台用户能够快速准确地判断平台主体的信用状况,营造良好的平台责任实现环境。
完善“政府+平台”双重治理模式。从完善政府和平台共同治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角度出发,厘清政府和平台的监管责任划分与侧重点,平衡好企业自治和政府监管的关系,考虑建立“政府+平台”合作监管体系,合理分配职责,提高监管及服务效率,减少监管成本。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欺诈等领域,政府充分介入和加强监管,承担起政府应有职责;在平台企业评价、促进供需对接等领域,充分发挥平台的自主性,推动平台承担自身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鼓励平台创新与适时规范相结合。从鼓励平台创新发展角度出发,采用市场负面清单制度,充分解放平台活力,给予平台合理的发展空间。同时,适时对平台加以规范引导,将具有社会危害性、污染浪费严重、外部成本大的经济活动列入负面清单予以排除。对于产生问题及负面影响的平台,按照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完善平台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填补法律缺位,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着力解决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人工智能人格权等问题。完善政策和标准指引,保护数据隐私,合理界定数据所有权,不过度索取用户数据等。
提前布局数字服务平台全球合作框架。在数字服务平台责任和治理方面下好国际治理先手棋,从国家和国际层面开展顶层设计。在平台经济标准制定、平台经济监管政策、平台监管执行等方面,综合考虑政策实施、监管风险程度,将各利益攸关方涵盖其中,加强国际协调,实现协同治理。由于平台治理涉及诸多领域政策,对于服务内容、数据等议题,要从国家治理、企业国际合作等不同层面进行应对,综合考虑国际竞争与合作发展需求。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宋思源(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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