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①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情况表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是指: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
④“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书面承诺函
⑤“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如是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的,由省级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出具;如是中国资产评估师的,则无需提供。
⑥“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与该资格相关的工作”的证明,如是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的,由省级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出具;如是造价工程师的,则由该工作经历所在单位出具。
⑦近1年的社保缴费记录,如是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⑧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财会〔2018〕4号)第二条第五项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
(9)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2.台湾同胞在本省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需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3)总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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