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主体除了自然人,还有法人。浙江某化纤有限公司停产后,拖欠90余名工人总计270万元的工资款、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法院判决后,该公司拒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工人们向慈溪法院申请执行。经过网络查控,法院发现该企业名下不动产已于2015年以投资形式转让,机器设备、车辆等财产均已设定抵押,企业存款不多且负债上亿元。这就属于典型的法人拒执。
多部门联合打击拒执
拒执行为不仅损害司法权威,法院的形象也深受其累。所以,打击拒执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点任务。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目前常见的打击拒执手段是罚款拘留、信用惩戒、刑事处罚。
据浙江省高院统计,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累计公布未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信息261.5万余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86.79万条,将77.31万名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采取拘留措施79936人次,罚款措施114553件次,罚款金额3.77亿元,实施限制出境19330人次。
而最为严厉的处罚莫过于刑事处罚。当前,我国刑法关于打击拒执行为的罪名主要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相关联的罪名还有妨害公务罪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2月6日上午,瑞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杨某因擅自出售安置留地、款项挪作他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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