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香港国安法震慑“台独” 适用非港人
http://www.CRNTT.com   2020-07-02 09:07:21


  中评社北京7月2日电/据《大公报》报道,香港国安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台媒指出,该法刑度与宽度都较预期大,非港人或不在港犯案都适用。两岸学者指出,香港国安法不仅震慑境外支持“港独”势力,也是对“台独”势力的震慑。从香港国安法第20、21、22、34、36、38条等条文可以看出,境外势力包括台湾人,如果从事支持“港独”、“台独”,必将受到严厉制裁。\大公报记者 苏榕蓉报道

  香港国安法共明订4项罪名。其中,第一节“分裂国家罪”指出,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胁,都属于犯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其他参加则判监3年以下。

  “煽动协助”亦属犯罪

  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出,任何人推翻、破坏中国宪法确立的中国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或香港政权机关,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央或香港政权机构依法履行职权,或者攻击、破坏香港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和设施,致使无法正常履行职能,刑期同样介乎3年监禁以下至无期徒刑。

  上述两项罪名均加入,如果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相关犯罪,都属于犯罪,可判监5年以下至10年以上。

  这些条文适用对象是“任何人”,这意味着包括香港人和非香港人。

  此外,第三十四条明确:“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三十八条明确:“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 第1页 第2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