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发布的“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政府的韩山社区三期西区绿化工程招标公告”(下称“公告三”)称,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政府的韩山社区三期西区绿化工程已经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镇财政,估算价约231万元,通过本次公开招标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公告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张家港市本地企业。
就为何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张家港本地企业,澎湃新闻分别致电上述三个招标公告的招标人和张家港市住建局。
公告一和公告二的招标人张家港经开区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张家港本地企业,主要是出于税收考虑,保障本地税收。公告三的招标人张家港市塘桥镇政府相关工作。针对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合法,两位工作人员都指出,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这些市政工程合同金额均在400万元以下,本可以不公开招标。张家港市住建局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重述了这一说法,但也同时表示公开招标对投标人不应有区域限制。
法律早有明文规定
事实上,针对地区或部门限制等做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早有明文规定。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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