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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会”。(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11月12日电(记者 杨腾凯)中国国民党副主席郝龙斌12日指出,“中央选举委员会”将已公告的“反核食公投”案重复公告还置入“行政院”意见书,明显违法。“中选会”12日下午发布新闻稿回应指出,公投提案阶段,若提案人要修改提案理由,“中选会”会积极协助,相同道理,政府机关要修改意见书也会依其请求,促进人民与政府对公投提案的沟通。
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12日召开“中选会”违法公告“政院”逾时公投意见书”记者会,郝龙斌于记者会中表示,根据《公民投票法》规定,“中选会”应于公投投票日28天前,针对公投提出意见书,“中选会”已于10月24日公告“反核食公投”案,但居然于11月2日重行公告,显然已经超过规定的公告日期。
他要“中选会”自行收回11月2日的“重新公告”,并重印10月24日公告内容,以免影响民众支持“反日本核食进口”的公投投票意愿。
郝龙斌是“反核食”公投发起人,“反核食”公投全称为,“你是否同意政府维持禁止开放日本福岛311核灾相关地区,包括福岛与周遭4县市(茨城、枥木、群马、千叶)等地区农产品及食品进口?”
“中选会”新闻稿全文:
“中选会”本(12)日表示,无论人民公投提案的理由书,或者政府机关针对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见书皆应公告周知,并且刊印在公投公报上。刊登理由书、意见书,以及公投电视意见发表会的功能相同,都是要促进公民投票案透过理性辩证,增进沟通与瞭解,使民众能在充分获得资讯情形下,审慎对于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并进行投票,以真正落实主权在民原则。
公投民主的价值在于让政府倾听社会不同声音,一旦发现公投提案可采,修正政府意见,甚至采纳为政府的政策或法律。若政府仍认为现有政策或法律较为可采,则应努力说服民众支持。至于何种意见可采,应由全体人民做最后仲裁。“中选会”为独立机关,在法令许可范围内,应尽一切可能,促进人民与政府对公投提案的沟通。
在公投提案审查阶段,若提案领衔人主动表示要修改提案主文或理由,“中选会”皆乐观其成,并积极协助。基于相同道理,若政府机关针对公民投票案提出意见书后,经倾听社会各界意见,要修改其意见书,本会将依其请求,并发布公告让修正意见书广为民众周知,以落实公投审议民主之立法意旨。
依公投法第17条,“中选会”已于107年(2018年)10月24日发布公告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7-16案投票日期、编号、主文、理由书以及政府机关针对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见书等事项。
107年(2018年)10月29日“行政院”检送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9-15案政府机关修正意见书,因过去全国性公投案第6案,本会曾有发布修正公告之前例,且本次公投公报迄11月2日尚未付印,故本会于107年(2018年)11月2日援例公告前开修正意见书,程序一切公开透明,民众可参酌提案人之领衔人之理由书或相关政府机关意见书,作为投票选择之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