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国评论通讯社
首页|头条|焦点|大陆|台湾|港澳|国际|美国|两岸|华人|经济|财经|军情|社会
人物|文萃|图片|文化|娱乐|评论|社评|快评|观察|专论|网评|外电|智库|智囊
专题|专访|专页|周边|诗词|出版|编译|网书|数据|动态|电讯|名家|记者|简介
   2025年2月18日 星期二
设为首页】【加入最爱】【中评邮箱
您的位置:首页 ->> 即时新闻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印发
http://www.CRNTT.com   2018-11-26 09:30:32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覆,批覆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
首页 | 港澳新闻 | 国际时事 | 两岸专区 | 军事聚焦 | 评论世界 | 财经视角 | 文萃大观 | 中评电讯 | 时事专题
关于我们 | 中评动态 | 招聘人才 | 联系方式 | 链接方式 | 中评律师 | 验证记者证 | 免责条款
     最佳浏览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   © Copyright 中国评论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