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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网:港区国安法立法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
http://www.CRNTT.com   2020-05-29 10:37:02


  中评社香港5月29日电/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昨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在5月25日,香港大律师公会曾就《决定》发表声明指,《决定》中建议订立的港区国安法看来涉及基本法第23条涵盖的范围,“理应由香港特区在自治范围内自行立法。”因此,人大常委会看来并没有权力以基本法第18条的机制将港区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必须指出,中央对国家安全负最大和最终的主要责任,港区国安法立法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

  其实,基本法第23条是在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的范围内。明明是属于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事务,大律师公会不知道为何可以理解为属于“自治范围内”呢?

  全国人大在制定基本法时,考虑到香港当时的实际情况,通过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七类行为。这是在“一国两制”下作出的一项特殊安排,清楚体现了中央授予香港特区这项特殊的权力,同时也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和对香港特区实行与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这特殊规定明确了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这对于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特区的长期繁荣稳定是至关重要和十分必要。

  中央对国家安全负有最大最终责任

  基本法第5条规定,香港特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香港回归将近23年,亦即走过“五十年不变”接近一半时限,香港特区仍未能自行立法禁止上述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七类行为。但不论香港特区是否已按照基本法第23条规定进行自行立法,这也不影响到中央继续建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在过去的一年里,由于修例风波而引起的“港独”“黑暴”等激进暴力犯罪行为不断升级、持续和蔓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但是,在香港特区却没法找到具有针对性惩治这类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使得一般香港市民未能真正意识到所犯的罪行的严重性。这正凸显了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着法律漏洞,也凸显了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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