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告要求
(一)总则-在本法立法生效日后一年内,美国国防部长经与国务卿谘商后,须向国会之适当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前述“防御评估”之摘要。
依该评估所做任何建议事项之清单。
提出包括运用适当安全合作职权在内之计划,以供美国(1)落实清单上任何相关建议事项;(2)扩大美台两军资深层级之军事交往及联合训练;(3)支持美国对台军售及其他装备移转,尤以发展不对称作战能力为然。
(二)前述适当安全合作职权系指:
美国法典第10卷第311条(有关国防人员之交流)(该条内容为“美国与友好国家国防人员之交流:授权”相关规定);
该法典第10卷第332条(有关防御制度之建立) (该条内容为“友好国家及国际与区域组织:防御制度能力之建构”相关规定);
该法典第10卷第16章述及之其他安全合作职权。
(三)国会之适当委员会指国会参、众两院之军事委员会及外交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