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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大公网) |
中评社北京7月4日电/人民日报7月4日发表评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迈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关键一步。这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维护国家安全的最大责任和最终责任,体现了对“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的全面准确贯彻,为香港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强支撑。
香港回归以来,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一直处于“不设防”状态,法律制度空白、执行机制缺失,特区政府执法机构中无一兵一卒专责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迟迟未能完成。去年“修例风波”发生以来,香港面临的国家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对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对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一个主权国家,面对旷日持久、充斥暴力犯罪和分离主义的社会动荡,有很多可以动用的选项,中央选择通过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制定相关法律的方式,维护“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和国家安全,充分显示了依宪治国、依法治港的信念与追求,显示了作为“一国两制”最坚定维护者的胸怀与担当,体现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信任和对两种制度的充分尊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检察、审判机关只在三种特殊情况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是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是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无法有效执行法律的严重情况的;三是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并且,法律还对驻港国安公署在上述三种特殊情况或特定情形行使管辖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港国安公署提出、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换句话说,驻港国安公署不能自行决定对某个案件行使管辖权。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说明中央充分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