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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ECFA共识”不能代替九二共识
http://www.CRNTT.com   2020-08-28 09:28:20


 
  提案指出,“ECFA共识”是国民党争取继续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四年两次大选最佳的选战策略,将模糊的两岸关系,定位实质的互利经济关系,对于台湾目前愈加边缘化的国际经贸关系,将有助于国民党继续保持地方县市政府执政基础,更进一步取得二零二四年的“中央”执政。

  表面上看,这个提案“忧国忧民”,要为国民党从民进党的手中夺回政权提供理论“武器”,但却陷入了迷思。因为“ECFA”固然是坚持“九二共识”的产业,但与“九二共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提并论,更不能以此来涵盖并取代“九二共识”。实际上,“九二共识”是“纲”,在“九二共识”原则下洽签的“ECFA”等协议是“目”,因而是“纲举目张”,而不能把“目”提到“纲”的高度,更不能以“目”来代替“纲”,这是本末倒置。

  实际上,“九二共识”是两岸进行事务性商谈,及建立两岸制度性联络机制的政治前提。其核心精神是,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在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中,双方可以不提“一个中国”的政治内涵。在此前提之下,海峡两会进行了“汪辜会谈”,并签署了《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等四个协议性文件。后来在马英九掌政期间,海峡两会在坚持“九二共识”的前提下进行协商,并签署了包括“ECFA”在内的二十三项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二十三项协议中,“ECFA”只是属于经贸合作性质的协议;而同属两岸经贸合作性质的协议,还有包机、空运、海运、食品安全、金融合作、农产品检疫检验、标准计量、渔船船员劳务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投资保障和促进、海关合作等协议。这些协议,都可以被视为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框架下的协议。

  但也有若干个协议是超越“WTO”框架的,亦即是“WTO”架构无法涵盖的,当然也就是“ECFA”协议更不能“领衔”的。这些协议包括,《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两岸地震监测合作协议》、《两岸气象合作协议,和《两岸民航飞航安全与适航合作协议》等。因此,以“ECFA”协议涵盖所有协议的思维方式,等于是“瞎子摸象”,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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