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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仿冒黄酒被处3倍罚款
http://www.CRNTT.com   2020-11-14 11:38:43


  中评社北京11月14日电/据中国经济网报道,白酒市场,常见真假之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一则案例显示:2018年5月30日,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该公司的“清醇俊郎”黄酒自2010年上市以来很受欢迎,但近年来销量下滑。调查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几种外包装酷似“清醇俊郎”黄酒的仿冒酒。

  如何去伪存真,精准执法?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对被举报的4家仿冒酒销售企业开展统一执法行动。上海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便是黄酒系列案主角之一。据了解,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仓库内发现“清醇某”黄酒272箱,共2176瓶。这些酒与古越龙山公司的“清醇俊郎”黄酒外包装高度近似,执法人员当场采取扣押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主营酒水批发,2017年以前曾是古越龙山公司经销商之一。看到“清醇俊郎”这款低度黄酒比较畅销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委托浙江湖州一家黄酒厂仿照“清醇俊郎”的酒瓶和外观设计,生产了“清醇某”清爽型黄酒2500箱。随后向饭店和零售店批发。

  调查发现,两种黄酒装潢相似,极易造成误认。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没收黄酒2176瓶,并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计97758元。

  记者注意到,此案件中,当事人认为“清醇俊郎”黄酒不具有影响力,两种酒的装潢在几处细节上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基于此,当事人选择通过听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展开维权。

  针对“清醇俊郎”黄酒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两者的装潢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会造成混淆等焦点问题,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商品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应当综合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持续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量、销售对象、所做的广告宣传等因素。在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清醇某”之前,“清醇俊郎”经过长期销售已获得了特定区域相关公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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