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仅仅考虑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情节恶劣的情形,可能是不够的。譬如,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纵火不慎致人死伤的,持凶器砍刺他人或其他残忍手段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但未致死亡的,其危害性以及对公众心理的冲击幷不亚于故意杀人。
故而,惩戒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必拘泥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少数犯罪,有必要在综合考虑社会发展和现行违法犯罪案件特性的基础上作出权衡,将那些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大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一幷纳入刑法制裁范畴。进而既不扩大打击面,也不放纵极端作恶者,以不枉不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史洪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