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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网评:用大陆法思维方式理解国安立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6-29 10:24:13


  中评社北京6月29日电/网评:理解港区国安立法须用大陆法系思维方式

  来源:大公网  作者:郝铁川

  ——与李国能先生商榷

  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最近就港区国安立法,发表了两点评论。第一,他认为行政长官有权指定若干法官审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会损害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第二,中央机构拥有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会破坏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权行使的独立司法权力。李先生在法学界、法律界属于我的前辈,但本着“只向真理低头”的学术批评精神,我这里对李先生的观点作一评论,以求教于李先生等同好。

  误用普通法思维看待

  我认为,李先生观点是错误的,错就错在他基本上是运用英美法系的思维方式看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港区国安立法,而没有正确地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分析和解释。香港基本法、中国宪法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都属于大陆法系一些观念和技术的产物,既然“一国两制”中“一国”(国家主权)高于“两制”,那么对待全国人大(行使国家主权机关)的立法就应该按照大陆法系的理念、技术来理解和解释。李先生在1999年1月29日裁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权一案中,宣称香港特区法院可以审核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并有权宣布被裁定为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行为无效,那是李先生误用英美法系思维方式解释基本法的开始,今天对全国人大的港区国安立法的评论则是旧误复犯,再犯新错。

  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美国史丹福大学斯韦策荣休讲座教授及艺术系荣休教授约翰.亨利.梅利曼,在其《大陆法系》一书中,指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英美法系奉行的是极端个人主义观念,而大陆法系奉行的是国家主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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