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半岛战争状态会结束吗?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王伟男说,“战争状态”是流行于二战前的一个国际法概念,其发生的标志是国家之间的宣战或最后通牒,其结束的标志往往是交战国之间签订和平条约或类似文件。二战后发生的战争大多为不宣而战,其结束也往往“无约而终”,如多次中东战争、英阿马岛战争、中印边界战争、中越边界战争。
王伟男说,有些战争虽然没有宣战,但在停火时有类似于停战协定的文件,如美国参与的越南战争。也就是说,二战后国家间战争的开始与结束都出现了多样化的形态,不再拘泥于二战前的国际法或国际惯例,“战争状态”这个国际法概念也很少再被使用。
王伟男认为,在这个背景下讨论朝鲜半岛的所谓“战争状态”是有意义的。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的实际爆发并没有经过宣战环节,当年7月7日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参战是依据联合国的决议。如果把这个决议理解为对朝鲜的“最后通牒”,则勉强可以认为朝鲜半岛因此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1953年7月26日的朝鲜停战协定,结束了朝鲜半岛事实上的战争状态,但没有结束法律上的战争状态(如果我们相信确实存在这种法律上的战争状态的话)。
王伟男提到,当时签字者的身份分别为“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联合国军总司令”。如今,“中国人民志愿军”和“联合国军”都已不存在,只剩下“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如果说朝鲜半岛仍处于法律上的“战争状态”,那么由于当年签订停战协定的三方中已有两方不复存在,只剩下朝鲜一方是无法签署结束这种“战争状态”的和平条约的。
在这种情况下,王伟男认为,法律上的战争状态应被视为自然消失。或许朝鲜一方也可以单方面宣布这种状态的结束,但以目前朝鲜在美朝博弈中的弱势地位,它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很难被美韩两国所接受。而美国因其强势地位,它或许觉得不需要联合国的重新授权就可以直接与朝鲜签订结束战争状态的和平条约。而韩国并非当年停战协定的签字方,所以韩国在法律上其实并没有资格与朝鲜签订和平条约。
但从事实来看,王伟男表示,中美朝韩四国无疑都是当年朝鲜战争的主要参与者。如果要结束所谓的“战争状态”,这四个国家都有权利参加相关磋商、签订相关文件。
“如果美朝韩三国不与中国磋商就宣布结束战争状态、达成和平条约,则其法律意义将大打折扣。”王伟男说,但是其中政治意义却意味深长,因为它表明包括朝鲜在内的其他三方都有意降低中国在朝鲜半岛事务上的影响力。
王伟男对中评社表示,目前来看,美朝韩三国正在朝这个方向运作,中方要争取加入,要向其他三方表明立场,并做好无法加入的预案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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