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8月1日电/近日,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包括明确监管范围、严把市场准入、股东资质监管、资本来源真实性与合规性监管、强化公司治理与关联交易监管、完善“风火墙”制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等若干方面的内容。
证券时报发表财经评论人莫开伟文章表示,《办法》是中国金融监管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可谓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百科法典”;也意味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即将步入正轨,金融监管领域的最后一块盲区也将被金融监管的利剑攻克。
公开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有近70家中央企业拥有各类金融子公司共150多家,有28家民营企业持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如果还不颁布监管制度将其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势必使问题越累越多。目前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而且,要看到随着金融严监管风暴掀起,金融理财领域、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机构股权领域等渐次出台相关金融监管规范,而目前唯有金融控股公司领域依然有待监管制度进行有效覆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在多次公开场合表示要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央行此时发布《办法》,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强化中国金融业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
文章指出,从当前现实来看,《办法》出台可发挥三方面作用:其一,有利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金融监管正轨,彻底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由于监管制度缺失,存在不少问题:虚假出资或者循环注资,资本约束弱化,资产规模短期内急剧扩张,杠杆异常增加;通过名下金融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套取大量资金扩充资本,或冲击资本市场秩序,或将资金转移海外,“掏空”金融机构;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和金融运作,滥用大股东权利,隐匿架构和实际控制人,规避金融监管,政策套利;占用主业资源盲目扩张金融业务,导致脱实向虚,加大了金融业和实业之间的风险交叉和传递;部分金控公司的盲目发展,加之业务领域多元、资产规模庞大、组织架构复杂,导致了风险相互交叉感染,最终有可能酿成重大系统性风险。《办法》剑指这些市场乱象,可让金融控股公司走上合规经营轨道。
其二,确定了监管主体,避免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留下监管真空的监管乱象。《办法》规定了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央行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消除了监管打乱仗格局。而且,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有利实现各监管部门的联动合作、监管资源的整合和监管信息共享,真正将“谁监管、谁负责”落到实处,从而提高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是能产生较大的社会金融监管意义,彻底净化金融市场环境,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为实体企业服务。一则对金融机构而言,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二则对非金融企业而言,使那些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在业务发展、风险处置等方面通过监管得到彻底规范,不断向合规方向发展。
总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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