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清单结构。首先,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方面,清单正文不再逐条列出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具体相关法律措施以清单附件形式列出,市场主体可以从附件中一目了然地了解涉及市场准入管理的所有法律法规条目。其次,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衔接方面,《清单(2018年版)》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直接纳入,但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修订调整的7条措施作为附件列出,其他措施不再逐条列出。第三,与地方法律法规衔接方面,在清单中增设“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将少量全国性管理措施未涵盖、符合清单定位且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按照相关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纳入,在体现地区差异性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了清单的完备性。第四,与新领域、新业务准入管理衔接方面,“禁止准入类”新增了两项针对当前金融领域、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分别是“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和“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这是为防范在新领域出现监管空白从而导致重大风险的必要措施。第五,《清单(2018年版)》保留了对特殊情况下启动市场准入限制的权限,明确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作为特别事项条款,实时列入清单。
与此前相比,《清单(2018年版)》更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下一步,还要在实践中更好实现其与现行准入管理制度的合理衔接,发挥积极作用。
“清单”与“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
文章表示,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涉及面宽、调整利益关系复杂,“清单”和“机制”设计不可能一步到位,从试点到全面实施,有可能遇到更多更复杂的问题,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磨合与优化。
优化“清单”。负面清单要通过“一张清单”列出所有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以及限制的具体措施,由于目前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地方许可事项等一直处于动态调整中,作为清单条目依据的法律法规的调整修改也很难及时跟上,加之需要新设的事项不断出现,清单必须保持动态调整。因此,根据清单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开展对清单的“减”“补”“改”,把不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定位的事项删除,把与清单定位相符且现行有效的事项补充进来,对已列入清单但根据改革发展形势需要加严或放松准入的作相应调整,将是一项常态化工作。
优化“机制”。要进一步探索负面清单落地的多种操作途径,在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重点在“两改”:一是改市场准入的管理方式,把准入方式从传统的审批制逐步过渡到主要按条件、按程序准入;二是改市场准入后的监管方式,以准入环节生成的各种信息为基础,逐步建立主要以信用为核心、充分运用大数据监管的方式,改变过去被动监管、运动式监管的情况。
总而言之,此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在实践中进一步优化“清单”与“机制”,逐步并最终解决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壁垒,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市场准入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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