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值得关切的逻辑是,若真有人系受中共的“指示、委托与资助”而从事助选行为,是否也意味了邀请其助选的候选人,即为“中共代理人”或“中共同路人”?否则,即使真的发生中共指示某人为他人助选之情事,但何以该候选人就一定会邀请某人为其助选呢?
再从另外个角度来思考,如果有人在选战过程中遭指控其系受中共指示为人助选,甚至于遭受到了检调机关的调查,此时势必也影响了受其助选之候选人,犹如被影射为“中共同路人”或“中共代理人”。在选情瞬息万变的高度竞争下,政府权力藉执行“反渗透法”而介入了选举,往往极可能影响了选举的结果,并造成选举竞争的公平性遭到破坏。
两岸交流间普遍有“落地接待”的惯例,但日前已有接受“落地接待”到大陆交流者,被控以涉及“贿选”的案件。因此,为他人助选者就有可能被以受过“落地接待”为由,遭指控受中共“资助”而为人助选,进而在选举过程中被调查或移送法办。类似这些情形,正是制定《反渗透法》让人觉得充满绿色恐怖之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