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款:台湾之国际交往已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更大之抵制。台湾虽于2013年以贵宾身分获邀出席“国际民航组织”(ICAO)大会,惟未于2016年获邀出席。台湾盼参与“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大会之请求向来均遭拒绝。2017年5月在澳洲伯斯举办之“国际间钻石原石进出口认证标准谘商机制”(KP)会议,中国代表团干扰议事程序直至台湾代表团被要求离开会场方休。从2016年迄今,已有圣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马、索罗门群岛、吉里巴斯、多明尼加、布吉纳法索及萨尔瓦多终止与台湾之长期外交关系,并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承认。
第(5)款:美国会已制定政策支持台湾参与如WHO等处理跨国共同挑战之国际组织。第106届国会通过众院第H.R.1794号法案、第107届国会通过第H.R.428号法案,及第108届国会通过第S.2092号法案,要求国务卿制订策略并每年向国会报告协助台湾取得WHA观察员地位之作为。第113届国会通过第H.R.1151号法案,要求国务卿报告协助台湾取得ICAO大会观察员地位之策略。第114届国会通过第H.R.1853号法案,要求国务卿简报协助台湾取得INTERPOL大会观察员地位之策略。然而,自2016年迄今,台湾从未以观察员身分获邀出席上述任何活动。
第(b)项:增订有关台湾参与“世界卫生组织”之报告
第(1)款:总则-在公法第108-235条第1项第(C)款【注,要求国务卿每年向国会提交协助台湾取得WHA观察员地位相关作为之报告】后增列新段落:
“(3)在台湾未获观察员地位出席之任何一年WHA后,国务卿应说明美国在背书支持台湾取得WHA观察员计划方面所曾力图改进之作为。”
第(2)款:生效日期-第(1)款所作之修正,须于本法生效后依公法第108-235条第1项第(C)款要求而送予国会之第一份报告即生效并开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