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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社北京11月14日电/广东省教育厅11月12日在官方网站刊登《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政法委等13部门联合出台,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建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办法》规定,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宣传、政法、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卫生、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本地区学生欺凌形势和治理对策,统筹推进本地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
《办法》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详细分工。其中教育行政部门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学校的建设工作。《办法》规定,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
重视学生欺凌事件的防治
《办法》重视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要求教育部门应运用道德与法治课程培训、典型案例引导、防欺凌教育现场会等多种方式指导学校切实加强防治欺凌教育。
根据该《办法》,教育、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开展亲子关系、夫妻婚姻关系的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妇联组织应通过学校或村(居)委会定期组织开展家长讲座、父母课堂等形式多样的专题培训,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进行指导。学校要制定和完善防治学生欺凌日常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学校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
《办法》特别规定了“学生欺凌苗头”的定义、表现及处理方法。《办法》对学生欺凌事件的四种种类作出规定,即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以及欺凌者依法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欺凌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且不属于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学生欺凌事件。根据规定,“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等行为均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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