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二十一)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制定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各地在出台公务员奖金政策时,必须同时间、同幅度考虑中小学教师。进一步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以及一线骨干教师、农村学校教师倾斜。依法保障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十二)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全面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报、评优评先、国际交流、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大病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十三)加大教师住房保障力度。研究制定教师住房保障政策,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实施人才专用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公租房源中切块专项用于教师住房保障,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教师。按规定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鼓励各地制定人才分类目录,分层分类向人才提供安家补贴、购(租)房补贴,以货币化、市场化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闲置校舍改造或学校自有土地配建教师周转宿舍,多渠道解决教师临时住房困难。
(二十四)提升教师社会地位。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提升教师职业荣誉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一级做好杰出教师、优秀教师等表彰奖励。实施中小学“双名双特”工程,遴选一批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定期开展省特级教师和省特级校长评审。建立教师荣休仪式制度,提升教师职业成就感。大力宣传“最美教师”。落实任教满30年教师在省内享受更多公共服务方面权益,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切实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支持教师依法履行职责,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合理安排疗休养活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突出教师主体地位,落实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
七、确保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二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省委常委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市、县(市、区)党委要定期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建立教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教师评价指标,减轻教师非教学业务负担,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教师考核的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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