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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颂昕行李门覆核案 空姐挑战机管局胜诉
http://www.CRNTT.com   2018-08-24 16:41:45


 
  周官认为,法庭解读计划书相关条文时,须以最能保障航空安全、安检效率并将对乘客造成的干扰或延误减至最低为大前提。虽然与讼双方都无提出“同行同检”会加强或削弱航班、机场或大众安全,但规定首检时“同行同检”确有助提高安检效率,因乘客可即时就违禁品提供解释,又能回答保安人员提问。否则,当保安人员发现行李有问题后,才寻找物主以确认行李内无可疑品,将拖延整个安检程序。

  周官坦言,计划书第六.二.十段平白地指出所有行李检查都须在乘客在场下进行,此规定与计划书同一部分内其他条文所用的语言一致。若条文如答辩方所言只适用于覆检中,草拟者本应将相关用词加入条文内。

  计划书第六.二.九段又规定,若保安人员发现乘客表现紧张、傲慢或闪缩,他或暗中藏有违禁品,则保安人员须替乘客作覆检。周官认为,条文不但清晰指明覆核前必有首检,更肯定了乘客接受首检时的表现,是保安人员考虑是否执行覆核的因素,故乘客与手提行李必须在首检时“同行同检”。

  案件编号:宪法及行政诉讼一一七——二〇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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