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平等是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只有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自由交易,产生有效的价格信号,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民法典明确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受法律平等保护,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了重要制度前提。此外,民法典还丰富了我国民事主体的类型。民法典创设非法人组织作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民事主体,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资格。民法典完善法人制度,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类型。其中,营利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一分类强调了企业等营利法人的营利属性,拓展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范围,有助于推动各行各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释放经济发展潜力。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的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就会产生谋求发展的不竭动力。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并赋予民事主体更多种类的财产权,丰富了市场交易的客体,有利于繁荣市场经济。民法典确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等。其中,物权是一种较为普遍和常见的财产权。民法典物权编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详尽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行使方式和保护手段,通过登记等物权公示制度降低包括信息搜寻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民法典将用益物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这样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对稳定权利人预期、促进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民法典还充分反映知识经济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更加广泛,涵盖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拓展了知识产权保护深度,大大激励了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动。
促进生产要素有效配置
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良好的规则能够促使生产要素得到平等使用、优化配置。民法典对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催化剂”作用,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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