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配建充电桩比例不低于10%
根据《实施意见》,本市将有序推进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根据《实施意见》,新建建筑停车场必须预留充电条件,新建小区停车位须100%具有安装充电桩条件。新建停车场办理备案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应当包含充电设施建设和划定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情况。
此外,要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进行摸底梳理,结合本辖区现有社会公用充电场站分布情况和停车场的电源条件及停车场周边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新能源小客车、物流车、旅游车等电动车辆的停放需求,在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停车场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工作计划。
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在具备条件的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货运枢纽和旅游景点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根据要求,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故障应及时通知产权单位
根据实施意见,各停车场应强化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设施纳入停车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建立健全以充电设施产权单位为责任主体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产权单位、工程建设承包企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各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委(交通局)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其中,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负责定期对充电设施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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