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立明依法随陈菊辞职而去职后,他就是“民间人士”的身分,而非“官员”。“行政院”依据《地方制度法》的规定,应是“派员代理”高雄市长的职务,而非“政治任命”一位高雄市的“代理市长”。易言之,陈菊辞高雄市长后,“行政院”基于地方自治监督机关的立场,应就所属官员派兼高雄市的“代理市长”,所属一级机关也均应由常任副首长代理,此时的市政府小“内阁”进入“看守”的过渡期,维持地方自治事务性工作的正常运行。
然而,从2000年民进党首度执政开始,就发生了民进党“直辖市”和县市首长在所剩任期不足一年时,辞职赴“中央政府”任职,再由“行政院”或“内政部”新“任命”一位非具官员身分者担任“代理市县长”的情形。《地方制度法》的规定系“派员代理”出缺的市县长,而并非“政治任命”,但在民进党执政时,却经常违法任命如许立明为高雄市的“代理市长”。
“行政院政治任命”了“代理市长”后,“代理市长”又政治任命了一级机关政务首长;试问,“看守”性质的政府需要政务官来推动新的“政策”吗?而“代理市长”既非民选,又是谁赋予他决定政策的权力正当性来源呢?民进党政府违法窃权已久,此一现象值得高度关切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