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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强化执行机制兼顾两制差异
http://www.CRNTT.com   2020-06-22 10:01:24


  中评社香港6月22日电/全国侨联副主席、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卢文端在《文汇报》撰文表示:港区国安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面对“黑色暴乱”的严峻局面,港区国安法必须确立一套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否则只会成为装腔作势的“无牙老虎”。中央保留“特定情形下”管辖权力,是要处理涉及“疆独”、“藏独”、“台独”、国际恐怖间谍案等。中央要有驻港国安公署作为实际抓手,才能使管辖落在实处,以产生有效的震慑作用。港区国安法在坚持“一国”要求的同时,也兼顾“两制”差异,既最大程度信任特区、依靠特区,又最大程度保护人权,兼顾普通法的特点。港区国安法只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极少数人,保护的是遵纪守法的绝大多数香港市民。所有热爱香港的市民都应该支持港区国安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港区国安法草案说明的内容中,有关执行机制的部分特别受到外界关注,包括由中央成立驻港维护国安公署、特区国安委员会设有中央顾问、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案件有管辖权等。这些内容显示了中央对于强化港区国安法执行机制的高度重视。

  港区国安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港区国安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今次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着力解决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问题。从过去一年的“黑色暴乱”可以看到,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三大问题:一是在外部势力直接插手干预之下,香港特区发生严重动乱,原有的执法机构已不足以应付,必须重建防线;二是面对大量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香港的检控部门与司法机构出现“短板”,存在疏漏,有需要修补;三是香港的国安事务涉及复杂国际问题,香港自己处理力有不逮,须得到中央协助。面对严峻局面,为了防止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更大动乱,港区国安法必须确立一套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否则便只会成为装腔作势的“无牙老虎”,没法起到御险与维稳的作用。为此,港区国安法从国家和香港特区两个层面、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两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运行的主体是香港特区,绝大多数案件也都交由特区审理;同时,中央也保留在“特定情形下”对香港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管辖的权力。中央保留这方面的权力既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例如,涉及“疆独”、“藏独”、“台独”的案件,国际恐怖组织在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案件,国际间谍案等,本地执法司法力量不适合处理时,中央就必须依法行使管辖权。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都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维护国家安全,不仅特区政府应设置相应机构,包括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警务处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等,而且中央也需设置维护国安公署。需要强调的是,中央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进行管辖,不能只是喊喊口号、做做样子,必须要有维护国安公署作为实际抓手,才能使管辖落在实处,以产生有效的震慑作用。至于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将由特首指定,一改过往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指派法官的做法,显示对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也有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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