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企党组织发展历程来看,虽然各阶段国企中党组织的事权和参与国企治理的方式存在差异,但党组织在国企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及其对国企的领导一直未曾改变,这说明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有较好的制度基础。2013年发布的《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对党的政治核心作用提出了详细意见,涵盖关于党组织的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党管干部、监督领导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政治核心作用等7个方面。201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再次强调,“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此时,在实际操作层面,就必须高度关注党的领导应如何有效地加以落实。例如,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集体讨论成为国有企业董事会决策的前置程序之后,未经党委会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不能进行董事会决策,此时,如何辩证认识和处理好国有企业中党委会领导中心和董事会决策中心之间的互动关系,如何既提升和保证决策质量又不对决策效率产生严重影响,都急需在人员结构、流程设计、运作机制等方面加以规范;又如,国有企业的整合监督格局首先要解决监督对象即“监督谁”的问题,而民主集中制下的党委负责制实际上是集体负责制,在此基础上,有必要明确更加具体的责任承担主体,否则就会陷入“旁观和提意见的人很多,但真正负责任的人很少”的窘境,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等关键职位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在某种程度上就起着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的作用。
其次,必须要构建监督与激励、纠错与容错的统筹协调和内在平衡机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监管是手段,不是目的。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让企业不犯错,而是为了让企业在程序合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有序、健康地发展,积极奋进,有所作为。此时,我们需要处理好监督安排与高管薪酬激励之间的内在联系。目前国有企业中对组织任命高管即班子成员存在一定的薪酬管制安排,同时也有部分市场化聘任高管及中层骨干。这会产生比较明显的薪酬倒挂现象,即市场化聘任的高管及中层骨干的薪酬要明显高于组织任命高管的薪酬。这种安排极易导致高管团队成员在风险和责任承担、任务分配、团队文化建设等多个方面都产生重大分歧,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且与“同工同酬”原则存在冲突。因此,在设计国有企业高管团队薪酬及员工工资体系时,需要尽可能形成合理的激励结构安排,注意对激励对象在体面生活、精神追求和职业生涯规划等多方面需求的整体考虑。
以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为代表的、对纠错追责机制的制度化安排及细化落地实施,是今后一段时期国资监管的重点工作之一。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有容错机制与纠错机制进行相互平衡。在缺少容错机制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创新激励和风险承担意识必然明显不足,甚至容易导致优秀人才的大量流失。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如果都是层层上报、久议不决或程序冗长的话,企业家和经理层就不能或不敢及时决策和承担必要的经营风险,则这样的监督是没有效率的,机会成本极高,可能会丧失很多商业机会,而且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更是无从谈起。在规定、要求日益严格的情况下,如果总是出于风险管理及高度风险反感的视角,以及宁可不要业务也不能出任何风险的考虑,这样下去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
好的经营决策,更有可能是在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下,由企业家运用专业知识做出的、基于主观善意而非利益输送的商业判断。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基本原则,进而落在实处,设计容错机制,同时根据所犯错误性质、情境、背景和严重程度,酌情、公平追责。要鼓励好的风险承担及目标导向下的有序健康发展,约束坏的风险承担及目标导向下的无序混乱发展。监督的关键是要有效,其最终的目的还是要促进企业科学决策、高效执行、健康发展,因此就要“真激励、真约束(包括监督和纠错)、真容错”。
最后,如何辩证地认识、理解和实现对国有企业的全过程、全范围监管,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贯穿集团公司和下属企业,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一方面,国有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行使其所拥有的法人财产权,尤其是在混合所有制和产权多元化背景之下,这一法人资格以及与其相匹配的法人财产权应得到尊重,并通过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以强化其可操作性和可信任度。此时,国资委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出资人代表监督职责如何有效履行就变得非常重要。从实践来看,目前比较侧重于事后监督,而且主要是监督董事会,并未贯穿到下属企业,此时,往往是在企业出现了较大的风险或内控事件之后,才进行事后的处置和监督。
这样的做法虽然尊重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但是在缺乏外部制度环境有效约束的情况下,往往在到了事后的处置和监督阶段时,一是经济损失已经造成,可供使用的有效求偿手段相对缺乏,二是可供使用的事后追责、问责机制也相对有限。此时,需要将对国有企业的监督适当向前延伸,一方面强调对董事会决策过程规范性的事中监督,一方面强调对国有企业的贯穿式或穿透式监督,扩展到下属企业,并且对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风险点进行提示、预警、监控和追责。基本的监督思路应该是: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此时,这种全过程、全范围的监管思路对监督方式和监督方法提出了更高的技术性要求,因为其中涉及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维护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民营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急需创新监管方式,采用新的监管方法或监管手段,慎之又慎、辩证地、艺术地予以处理。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必须从整合视角下系统构建国资监管格局,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局部、不见整体。
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实现对国有资本的全口径、全透明监管,并且应该对国有资本的复杂属性和出资人的特殊定位及其所有权行使方式有清醒认识,同时更应强调各监督机制之间的配合协同,提升监督效能,进而实现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最终目标。在微观层面,必须要做到国有企业的特殊管治安排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相互嵌入和有机融合,构建监督与激励、纠错与容错的统筹协调和内在平衡机制,进而实现全过程、全范围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要处理好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强调责任、权力和利益的相统一及相匹配,明确责任主体,进而使决策更科学、执行更高效、监督更有效。要“开前门”,通过完善制度建设、施加有效约束来形成“不能腐败”的体制机制;要“关后门”,通过对腐败、败德行为予以严惩来营造“不敢腐败”的环境氛围;要“清理旁门”,通过明确党建自律要求、适当强化市场化显性激励并清理过度在职消费等隐性激励,来塑造“不想腐败”的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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