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融资担保公司选择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快速实现债权,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涉及融资担保公司债权追偿的案件及时立案审理,提高追偿债权实现效率;依法保护融资担保公司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废担保债务,加大追偿案件的保全、执行力度,提高追偿案件的实际执结率。
加快接入信用信息平台
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逐步加大对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确定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内容的重要参考因素。
除此之外,浙江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并统一组织实施全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备案等事项。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不得低于5000万元。公司股权变更的,新进入的控股股东应当是符合上述要求的法人股东。
(来源:浙台微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