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信困难企业来说,假如再进行失信惩戒,无疑会雪上加霜,企业离倒闭或许就不远了。给予其一定宽限期,企业就有活下去的希望。这不仅对当事企业有利,也有利于保障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确保失信企业活着,才有利于稳就业、促增长等。
无论任何惩戒机制,还是任何执法机关,在特殊时期都应该以大局为重,权衡利弊作出最明智的选择。就当前来说,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稳就业就是以大局为重。如何更有利于失信企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是权衡利弊。最高法此次发布的上述指导意见,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值得为之点赞。
这三个月宽限期,不仅给了失信困难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机会,也给了其比较充分的反思失信行为的时间。有的企业失信并非客观因素造成,而是主观故意,那么这三个月宽限期就有感化企业、促其反思的作用。希望那些被宽限的企业既要检讨经营上的问题,也要反思商业诚信上的缺失。
需要指出的是,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并非宽容企业失信,而是有更多积极考量。这种宽限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只有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才有资格享受这种临时待遇。经营不困难的企业,即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企业,则不能享受这种待遇。
这就需要各级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经营困难企业,要警惕某些企业假装困难。作为失信困难企业,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以为有困难就可不履行法律义务。因为这种宽限有时间限定,三个月的宽限期一过,该履行的法律义务是逃不掉的。目前,我国失信惩戒机制越来越完善,失信企业不要有任何幻想。 |